北極星碳管家網訊:北極星碳管家網獲悉,近日,重慶市生態環境局發布了《重慶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目標到2025年,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制度基本形成,企業依法按時、如實披露環境信息,多方協作共管機制有效運行,監督處罰措施嚴格執行,法治建設不斷完善,技術規范體系支撐有力,社會公眾參與度明顯上升。
《方案》要求下列企業應當開展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
(1)重點排污單位;
(2)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
(3)符合《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各級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
(4)符合《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企業(以下簡稱發債企業);
(5)法律法規等規定應當開展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的其他企業。
企業年度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內容應當包括:企業基本信息、企業環境管理信息、污染物產生和治理以及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生態環境應急相關信息、生態環境違法信息、本年度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情況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環境信息。
經濟信息部門將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納入綠色工廠和綠色制造評價體系,鼓勵重點企業編制綠色低碳發展報告。
全文如下:
重慶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改革工作方案
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是重要的企業環境管理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基礎性內容。深化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是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報告有關要求,切實落實《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環綜合〔2021〕43號)和《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令第24號)(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依法推動企業強制性披露環境信息,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深化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重慶提出的營造良好政治生態,堅持“兩點”定位、“兩地”“兩高”目標,發揮“三個作用”和推進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等重要指示要求,聚焦對生態環境、公眾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響,市場和社會關注度高的企業環境行為,落實企業強制性披露環境信息的法定義務,建立部門聯動、運作有效的管理機制,強化行政監管和社會監督,加強法治化建設,形成企業自律、管理有效、監督嚴格、支撐有力的環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二)工作原則。
――依法推進,落實責任。依法規范有序推進改革,推動企業落實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法定義務,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權,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問題導向,健全制度。完善企業環境行為準則,建立健全引導、規范企業披露環境信息的制度體系,著力解決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突出重點,強化監督。著重加強對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企業的管理,強化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確保信息披露及時、真實、準確、完整,保障制度有效實施。
(三)主要目標。
到2025年,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制度基本形成,企業依法按時、如實披露環境信息,多方協作共管機制有效運行,監督處罰措施嚴格執行,法治建設不斷完善,技術規范體系支撐有力,社會公眾參與度明顯上升。
二、主要任務
(一)建立健全環境信息依法強制性披露規范要求。
1.關于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主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下列企業應當開展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1)重點排污單位;(2)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3)符合《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各級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4)符合《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企業(以下簡稱發債企業);(5)法律法規等規定應當開展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的其他企業。(市生態環境局負責。以下均需各區縣(自治縣,含兩江新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以下統稱各區縣)黨委和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2.關于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內容。企業年度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內容應當包括:企業基本信息、企業環境管理信息、污染物產生和治理以及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生態環境應急相關信息、生態環境違法信息、本年度臨時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情況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環境信息。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在年度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中披露企業年度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內容,并披露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原因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實施情況、評估與驗收結果。
應當開展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在年度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中披露企業年度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內容。屬于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企業的,應當同時披露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原因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實施情況、評估與驗收結果。此外,上市公司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存托憑證、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資產證券化、銀行貸款等形式進行融資的,還應當披露年度融資形式、金額、投向等信息,并披露融資所投項目的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信息;發債企業通過發行股票、債券、存托憑證、可交換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資產證券化、銀行貸款等形式融資的,還應當披露年度融資形式、金額、投向等信息,并披露融資所投項目的應對氣候變化、生態環境保護等相關信息。
企業應當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環境信息。企業未產生有關環境信息的,可以不予披露。落實國家安全政策,涉及國家秘密的,以及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的,企業依法依規不予披露。(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3.及時披露重要環境信息。強化重要環境信息披露,企業發生生態環境相關行政許可事項變更,受到環境行政處罰或者因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對社會公眾以及投資者有重大影響或者引發市場風險的環境行為時,企業應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及時向社會披露相關環境信息。(市高法院、市生態環境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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