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訴訟在美國資本市場上非常常見。通常由律師事務所牽頭,尋找遭受共同傷害的原告。一旦受到損失的投資人愿意加入,只需要簽署文件并提供必要的資格認證信息,就可以作為主要原告加入集體訴訟。
集體訴訟成為中概股面臨的又一道坎。
美國時間9月21日,針對東方教育科技集團(以下簡稱“新東方”)的多起集體訴訟案件的主要原告(lead plaintiff)申請登記截止,這意味著案件將正式進入訴訟程序,新東方將要真正面臨美國資本市場大規模的集體訴訟。
今年7月18日做空機構渾水發布針對該公司的做空報告以來,已經有7家律所發起代表投資者的集體訴訟,訴訟征集主要原告的截止日都是9月21日。這些訴訟的內容相似,大多以渾水提供的證據作為主要依據,指責新東方及其CEO發布虛假誤導性財務信息,以此欺騙投資者。
“我們有自己的獨立調查,不過渾水的報告給我們指明了方向,幫助弄清了一些事實。”參與其中的羅斯律師事務所(The Rosen Law Firm P。A。)代理律師菲利普·金(Phillip Kim)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包括羅斯律師事務所在內的律所這兩天紛紛發表公告,鼓勵投資人盡快申請加入該集體訴訟。
菲利普·金表示,所有針對新東方的集體訴訟案都處于初期階段,在21日進入訴訟程序后,法院將視情況把這些案件捆綁合并成一個。目前,這些案件分別被遞交到了紐約南區地方法院和加州中區地區法院。
盡管俞敏洪在9月初加入了李開復等組織的抗議做空機構的聯盟,但不斷發酵的質疑、不斷擴大的集體訴訟以及仍未公布的SEC調查結果,使得新東方在美國資本市場的日子并不好過。
截至發稿,在紐交所上市的新東方(NYSE:EDU)股價徘徊在14.09美元附近,盡管相比7月渾水做空時的最低點9.41美元略高,但和今年最高峰時期的33.77美元相比,目前的跌幅仍然超過58%。
基于渾水報告
根據羅斯律師事務所有關新東方的集體訴訟說明,2009年7月21日至2012年7月17日購買新東方股份的投資人,都有資格參與該起訴訟。
根據起訴書,2012年7月17日新東方主動披露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其進行有關VIE結構的正式調查,隨后一天,渾水公司出具97頁報告,指責新東方的財務報告有舞弊和誤導投資者嫌疑,此后股價大跌35%以上,實際破壞了投資者利益。
菲利普·金表示,他們基于渾水的調查報告,以及自己的獨立調查,認為新東方提交給SEC的財務報表中合并的一家子公司的財務不合規,公司對擁有的特許經營品牌事實存在錯誤披露,一些特許經營費被夸大,旗下學校是國家資產等。
這顯然是基于渾水提供的各類實地調查和書面文件。其中的“重磅證據”是一段名為“新東方員工”和“潛在加盟者”的錄音證明,其中提到“在特許加盟里,你要自負盈虧”。同時,渾水還提供了據稱是新東方加盟合同的英文版本。
事后新東方兩個月前,已經就以上問題一一做出反駁,并拿出證據。
一位接近新東方的內部人士向記者表示,渾水以前打擊一些小公司人們還不知道究竟如何,這一次新東方是大多數中國人了解的盈利模式,因此一看就知道和事實出入很大。
但遠在千里之外的投資人顯然無法買賬。律師表示,只有通過SEC以及將來可能的法庭調查,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
菲利普·金向記者透露,在集體訴訟即將發起的最后關頭,不少投資者仍然在和他接觸,其中包括機構投資者和散戶投資人。
“目前的原告數量還在變動,不過和一般集體訴訟的規模沒什么區別。”他說。按照集體訴訟的事由性質,一般原告從幾十個到幾百個不等。
記者發現,參與該項集體訴訟十分方便,只需要在該律所網站上填寫一份何時購入新東方股票的聲明,同時簽署律師聘任協議即可。
“很難預測訴訟的時間表,最樂觀的估計是,幾個月內我們可以看到法院的回應,比如如何將這些集體訴訟合并成一個,當然也可能要更久的時間。” 菲利普·金表示。
中概股集體訴訟增多
從今年7月24日開始,包括Glancy Binkow Goldberg LLP、Holzer Holzer&Fistel LLC、Law Offices of Todd M.Garber、Faruqi & Faruqi LLP等在內的七家美國律所分別組織發起代表投資人的集體訴訟。針對的投資人基本都是2009年7月21日至2012年7月17日期間購買新東方美國存托股ADS的個人和機構。
“這沒有什么特別不同尋常的。” 菲利普·金說。
類似的集體訴訟在羅斯律師事務所的網站上比比皆是,其中有不少是針對被SEC指控有財務問題、被做空機構攻擊或者被宏
觀政策影響導致股價暴跌的中國上市公司。
記者發現,最近集體訴訟的涉案對象,包括被SEC指稱操縱市場并未按時遞交年報而將被納斯達克摘牌退到粉單市場的開元汽車(AUTC)、因前CEO不正當轉移資金等原因而推到粉單市場的雙威教育集團(CAST)以及未能對外透露其遭遇5.6億歐元債務騙局的無錫尚德電力(STP)等。
菲利普·金透露,他所在的律所已經接手代理過超過10起和中國概念股票有關的集體訴訟,這些案子的平均訴訟時間在3-5年。而其他參與新東方集體訴訟的律所,手上也分別有5到10個類似的案子。
按照以往的經驗,一旦贏得案子,那么被告的企業將面臨巨額罰款,甚至有被摘牌的危險。
集體訴訟在美國資本市場上非常常見。通常由律師事務所牽頭,尋找遭受共同傷害的原告。一旦受到損失的投資人愿意加入,只需要簽署文件并提供必要的資格認證信息,就可以作為主要原告加入集體訴訟。此后所有的采證和訴訟程序基本由律師事務所負責。
如果案件涉及面廣,將有不止一家律師事務所介入并“招攬原告”,通常最終法官會將幾個集體訴訟的案件合并成一個。
近來在資本市場較為著名的幾起集體訴訟案,包括投資者起訴Facebook在IPO前沒有披露應當披露的所有信息,起訴摩根大通20億美元交易損失致使股價急劇下跌,以及起訴16家銀行操縱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LIBOR)致使交易人受損等重大金融合規事件。
代理Libor案集體訴訟的Kirby Mclnerney律師事務所律師大衛·科沃爾(David Kovel)向本報記者表示:“集體訴訟的好處是提高效率,同時減少律師費用。因為投資者面臨的情況非常一致,能夠獲得證據也非常一致。”
據悉,原告通常不需要支付律師費,勝訴后由律師扣除費用后平分,敗訴律師則承擔一切費用。通常集體訴訟案值較大,成為律所一樁很大的生意。
“只要法官沒有拒絕我們主要的指控,就算是成功了。”菲利普·金表示。通常這些案子會以被告支付一大筆和解金告終。
因此,3-5年之后,如果法庭調查證據確鑿,涉案的中概股將要面臨的或是大筆罰金。同時,SEC的調查結果也將直接影響股票的存活與否。
遺憾的是,盡管目前國內對抗做空機構的聯盟已經發起了反擊,但投資人并沒有足夠的能力判斷孰是孰非。
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副首席會計師、畢馬威華振質量控制和風險管理合伙人芮懷漣(Len Jui)向本報記者表示,中國上市公司的情況很特殊,導致投資人只能依賴從美國獲得的消息: “由于在美國上市的大多數中國企業,并不在中國內地上市——這和其他國家公司兩地上市的情況不同,因此SEC理論上就成為他們在資本市場的主要監管者。”
同時他表示,做空機構并沒有受到監管,此前針對評級機構的監管建立也耗時許久,立法需要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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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新東方在美被告 中概股集體訴訟風險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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