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歐姆電子公司的工人們最近民主選舉出了新的企業工會主席。深圳市計劃在今年將要進行工會換屆的163家千人以上企業,依法讓企業工人選出能代表職工利益的工會。這一舉措對于發展職業化的勞資合作和勞資矛盾解決機制,促進社會內部關系和諧與政府與社會關系和諧,都將帶來重大的正面效應。
過去由于體制問題,雖然出現了不少勞資矛盾升級為群體沖突的種種事例,但今后如果能由企業工人自己認可、選擇的企業工會,來代表受雇傭工人組織勞資協商、談判解決方案,那么就能把勞資雙方的損失和社會關系的對抗都降到最小程度,并讓政府從勞資矛盾這一本身和政府無關的社會矛盾中脫身,恢復政府的公正形象。
有觀點認為,制造業的工人們對組織工會的需求最大,更需要勞工權利的保護,所以對制造業企業工會的改革比較重視。但事實上,在礦產行業、生活服務業等勞動力密集型行業就業的受雇傭工人,對保護自身權利的企業工會的迫切需求,不亞于制造業行業企業。而在工資集體談判層面,由基層企業工會改革逐漸聚合到行業工會和地方工會的基礎上,推廣行業工會、地區工會的指導性工資集體談判與企業工會的工資集體談判并行模式,集體談判才能有更大的成功機會。企業層面的工會職業化、民主化改革,最終是整個中國工會系統實現職業化轉型,有能力向工人群眾負責的基礎環節。
從社科理論上看,工人群眾的利益和正當權益能否得到維護,受到社會權力的影響。曾在美國威斯康星大學多年執教的經濟社會學家Eric Olin Wright,把工人群眾的社會權力來源分為兩類,一個是結構性權力,一個是組織性權力。結構性權力受到客觀經濟因素影響,比如市場中勞動與資本的供給和競爭程度,或者在某一個地區或者某一個產業的工人所占有的技術相對優勢。而組織性權力,則是受社會性客觀和主管因素影響的權力,比如工人通過工會等受雇傭者組織的團體,在社會分配中維護勞動收入和其他相關權益。
如果說客觀經濟因素決定的工人結構性權力變化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但在工人的組織性權
力層面,則是值得有關方面給予關注并通過工會改革來予以維護的。而中國最缺乏的消費內需增長,也有賴勞動收入在國民收入中恢復到至少1990年代初、1980年代末的水平。這需要改革后的工會一起參與,來恢復提升勞動收入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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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評論:工人們自己的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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