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場控制能力。當事人作為宜興市政府所轄行政區域內唯一擁有燃氣管網設施建設和管道天然氣供應權的經營者,獨占著向居民用戶和非居民用戶供應管道天然氣的權利,具有控制經營區域內管道天然氣供應與否、如何供應及其他相關交易條件,包括與之緊密依存的燃氣管道設施安裝服務的能力。當事人在管道天然氣供應及管道設施安裝服務市場具有較強的控制能力。
(三)其他經營者對其依賴程度。當事人是宜興市政府所轄行政區域內管道天然氣用戶的唯一選擇,當事人本身所具有的自然壟斷屬性使其具有不可替代、無可選擇等特點。用戶如果要使用管道天然氣必須向當事人購買,沒有其他替代選擇。據調查,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由3.11元/立方米調到3.61元/立方米,上漲幅度達到16.1%,但根據調查數據,價格上漲日前30日工商用戶總戶數2680戶、總用氣量51,807,088立方米;價格上漲日后30日工商用戶總戶數2704戶、總用氣量52,400,718立方米。價格上漲后,用戶總戶數和管道天然氣消耗總量反而上升,單位用戶消耗總量平均值上升。即使管道天然氣大幅漲價,絕大多數用戶只能接受漲價事實,并不能及時改用其他能源來替代。根據政府相關文件規定,宜興市范圍內非居民用戶、新建住宅小區、老小區改造、煤改氣、瓶改管燃氣建設工程,都必須交由當事人統建,用戶只能與當事人簽訂工程合同,向當事人支付工程安裝費。因此用戶對當事人具有高度的依賴性。
(四)財力和技術條件。當事人于2001年合資成立,在燃氣生產、管網建設和新技術開拓方面均具有較高水平。根據當事人2016-2018年的審計報告,公司每年營業收入分別為(略),每年凈利潤分別為(略),每年資產總計(略)。由此可見,當事人具有強大的資產規模和卓越的盈利能力,有助于其促進業務擴張或鞏固、維持其市場地位。
(五)市場進入難易程度。從市場準入或許可角度分析,當事人是宜興市政府所轄行政區域內唯一的管道天然氣經營者,相關政策限制使其他經營者無法進入宜興市管道天然氣供應及管道設施安裝服務市場與當事人展開競爭。從進入成本角度分析,前期需要大量基礎設施和設備,固定資產成本較高,并且運營周期長,成本回收速度慢,較高的沉淀成本無形中抬高了市場進入的門檻。因此,其他經營者很難進入相關市場進行充分競爭。
綜上,根據《反壟斷法》第十八條相關規定,可以認定當事人在宜興市所轄行政區域內的管道天然氣供應及管道設施安裝服務市場具有支配地位。
五、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及定性分析
根據調查掌握的事實和證據,當事人利用其在管道天然氣供應及管道設施安裝服務市場的支配地位,主要實施了以不公平高價銷售商品,無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以及無正當理由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等行為,具體如下:
(一)以不公平高價銷售商品
1、向居民用戶收取高額采暖增容費
(1)主要事實
居民用戶進行管道燃氣設施工程安裝時,配套使用G2.5表(額定流量為2.5NM3/H的燃氣計量表,下同),對于有采暖要求的用戶,當事人將原G2.5表更換為額定流量更大的G4、G6或G10表,同時根據需要對部分燃氣管網進行升級改造,并以換表費、增容費或采暖安裝費等名義向居民用戶收取采暖增容費。經查,2015年7月之前當事人按照200元/戶標準向用戶收費;2015年7月14日至2017年3月20日,當事人區分表具額定流量(G4、G6和G10表),按2000元/表、3000元/表和5000元/表標準向用戶收費;后因用戶意見較大,經相關部門協調,2017年4月起,當事人改按600元/表、800元/表和1000元/表標準收費。經統計,當事人先后以換表費、增容費或采暖安裝費等名義累計收取居民用戶采暖增容費2,661,753元,其中實際用于新換表具成本性支出1,276,936元(包括材料費940,125元,安裝費256,958元,稅金79,853元)。即使不考慮換下的原G2.5表價值,當事人收費仍超出新換表具成本性支出一倍多。另據調查,同期燃氣計量表具市場價格處于平穩狀態,當事人購進表具的成本并沒有發生明顯變化,表具購進價格基本穩定,有些甚至出現降價。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意識到存在的問題,主動提出立即自查及退費,并于2019年8月28日前以現金或沖抵氣費等方式完成全部退費。
(2)定性分析
由于當事人在管道天然氣供應及管道設施安裝服務市場上具有支配地位,能夠控制采暖工程的條件和價格,收費標準事實上由當事人單方面做出,而不是市場調節、雙方協商的結果,用戶沒有議價能力和協商空間,無法對其形成有效需求約束。為了滿足采暖需求,面對當事人索取的高額采暖增容費,用戶不得不予以接受,因此當事人行為明顯不公平。2015年7月之前當事人向用戶收取的換表費標準為200元/戶, 2015年7月14日至2017年3月20日,在當事人購進表具的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的情況下,G4、G6和G10表收費漲幅分別達到900%、1400%、2400%,收費提價幅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根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認定不公平高價行為可以考慮下列因素:“(四)銷售商品的提價幅度是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當事人向居民用戶收取高額采暖增容費的行為應當認定為不公平高價。當事人這一行為屬于對其市場勢力的濫用,扭曲了資源的公平分配,降低了消費者的效用水平,損害了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導致社會福利水平受損。
2、在非居民用戶燃氣管道安裝工程上收取不公平高價
(1)主要事實
據查,當事人不具有燃氣管道設施安裝工程的施工資質,為獲得非居民用戶燃氣管道設施安裝工程統一建設的政策授權,于2015年7月3日向宜興市公用事業管理局申請,將宜興市非居民用戶燃氣管道設施安裝工程建設由其統一組織實施,2015年7月10日,宜興市公用事業管理局給予批復,原則上同意當事人請示。宜興市非居民用戶安裝燃氣管道設施工程,須與當事人簽訂天然氣設計安裝工程合同,再由當事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負責設計、施工和監理,并由當事人進行工程驗收后供氣。當事人燃氣管道設施安裝成本為安裝材料相關成本及組織協調性質的勞務費用,其收益主要來源于安裝材料差價和支付給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費用差價。調查發現,當事人實際支付的成本費用與收取的安裝費用相差較大,根據當事人的審計報告,2016-2018年燃氣管道安裝工程的成本利潤率分別為(略)。經查,自2015年7月10日當事人對非居民用戶燃氣管道設施安裝工程進行統一建設至調查啟動時,當事人統建了非居民用戶燃氣管道設施安裝工程659項,合計收取安裝費48,656,6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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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國家反壟斷局發布對宜興港華燃氣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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