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極星水處理網訊:近日,浙江省地方標準《農村生活污水戶用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要求》(DB33/T 2377-2021)發布,標準將于2021年10月22日起施行。
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戶用處理設備的水污染物控制要求、監測要求以及實施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農村生活污水戶用處理設備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浙江省市場監管局批準發布《農村生活污水戶用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要求》省級地方標準
2021年9月22日,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發布了DB33/T 2377-2021 《農村生活污水戶用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要求》省級地方標準(文本見附件)。
附件:DB33T 2377-2021 農村生活污水戶用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要求.pdf
前 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請注意本標準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標準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標準由浙江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浙江省生態環境科學設計研究院、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浙江清華長三角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葉紅玉、徐志榮、朱俊、姚軼、王浙明、夏訓峰、賀艷妮、邱琳、劉銳、賀蕾蕾。
引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和《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管理條例》等,加強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保障農村水環境安全,控制水體污染,改善水環境質量,結合浙江省農村實際,制定本標準。
農村生活污水戶用處理設備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農村生活污水戶用處理設備的水污染物控制要求、監測要求以及實施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農村生活污水戶用處理設備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標準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3097―1997 海水水質標準
GB 3838―2002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T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觀環境用水水質
GB 19379 農村戶廁衛生規范
HJ 91.1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347.2 水質 糞大腸菌群的測定 多管發酵法
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質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HJ 494 水質 采樣技術指導
HJ 495 水質 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636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755 水質 總大腸菌群和糞大腸菌群的測定 紙片快速法
HJ 828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HJ 1001 水質 總大腸菌群、糞大腸菌群和大腸埃希氏菌的測定 酶底物法
HJ 1147 水質 pH值的測定 電極法
DB33/T 1199―2020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技術規程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農村生活污水 rural sewage
農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污水,以及從事農村公益事業、公共服務和民宿、餐飲、洗滌、美容美發等經營活動產生的污水。
[來源:DB33/T 1199―2020,2.01]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收集和處理的建(構)筑物、設備及附屬設施的總稱,簡稱處理設施。
注:按設計規模分為集中處理設施和戶用處理設備。
[來源:DB33/T 1199―2020,2.04,有修改]
3.2 戶用處理設備 household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服務于單戶或經協商指定戶主的多戶,設計規模在5 m3/d(含)以下處理農戶日常生活污水的處理設備。
注:日常生活污水不包括民宿、餐飲、洗滌、美容美發等經營活動產生的污水。
[來源:DB33/T 1199―2020,2.06,有修改]
3.3 直接排入 direct disge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排放口直接接入受納水體的。
3.4 間接排入 indirect disge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流經自然濕地、溝渠等再排入受納水體的。
4 水污染物控制要求
4.1 基本要求
農村生活污水應遵循“資源化、無害化、減量化”的治理原則,采用以下方式進行治理:
――優先采用資源化利用方式處理;
――具備集中處理條件的,優先采用集中處理設施方式處理;
――不具備資源化利用和集中處理條件的,采用戶用處理設備方式處理,處理后應按4.3要求排放。
4.2 資源化利用
開展資源化利用的,應滿足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不應造成環境污染。其中:
――回用于農田、林地、園地等施肥的,應符合施肥的相關標準和要求;
――回用于農田灌溉的,應滿足GB 5084的規定;
――回用于景觀環境的,應滿足GB/T 18921規定。
4.3 排放要求
4.3.1 戶用處理設備出水排入 GB 3838―2002 地表水Ⅱ、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 3097―1997 海水二類功能水域、湖泊、水庫等封閉水域或半封閉水域時,直接排入執行表 1 的要求,間接排入執行表 2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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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戶用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要求》發布 10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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