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國家郵政局公布《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并將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據要求,企業在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應征得收件人同意,投遞快件后應及時通知收件人,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向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授予使用權限的,最高將被處以3萬元罰款。
《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中表示,智能快件箱具有配置靈活、時效性高、私密性強等特點,但是也存在企業責任劃分不清,收投服務不規范等問題。
該《辦法》中要求,企業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應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應當按照快遞服務合同約定的名址提供投遞服務。寄件人交寄物品時指定智能快件箱作為投遞地址的除外。此外,快件延誤、損毀、內件短少的,收件人可以當場拒絕簽收,并按照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的提示將快件退回智能快件箱。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合理設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內不得向收件人收費。
根據辦法,交寄物品與交寄信息不一致,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仍予收寄的,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在監控設備未運行或者被遮擋,交寄物品、交寄行為被遮擋的情況下,仍開放智能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功能的,郵政管理部門可以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向智能快件箱使用企業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授予使用權限的,郵政管理部門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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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國家郵政局發新規:智能快遞箱投放需取得用戶同意 不得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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