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消息,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的《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于10月8日正式實施。其中,有關“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成為熱議焦點,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衛國在接受中國之聲采訪時表示,群成員“犯事兒”群主擔責一說實為誤讀。
王衛國稱,這個規定主要是要求群主對群中發布的信息承擔起必要的管理責任。“群主應該監督群內上傳的信息,防止有人利用你管理下的互聯網群組傳播危害國家安全、誹謗他人、危害公共秩序的言論或者從事傳銷等違法活動。”但群主的管理責任不同于違法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群主的管理責任既包括服務群內成員的義務,也包括維護公共秩序的義務。一般來說,在違反后一種義務的情況下,例如對群內成員的違法信息沒有及時清除,則可能被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整改,或者因整改不力而被叫停群組服務。
群主有管理之責,但不是簡單連坐。根據我國的法律,群主只有在群內違法信息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后果并且自己有故意或者過失的情況下,才會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9月7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其中第九條規定,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互聯網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為群組建立者、管理者進行群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權限。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新規答記者問中提到,《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是指互聯網用戶通過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平臺建立的,用于群體在線交流信息的網絡空間,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貼吧群、陌陌群、支付寶群聊等各類互聯網群組。《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的平臺。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包括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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