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購網專欄 作者:趙虎)繼承,是一個社會的財富可以積累的重要因素。如果說知識產權制度更具有國際性的話,繼承制度一般更具有本土特色。繼承制度,使得財富可以藏富于民,私產可以傳承,私權得已張揚。每個國家的繼承制度深受本國歷史文化傳統的影響,表現出固有法的特點。而知識產權制度深受國際條約和外國法(主要是美國法、德國法和日本法)的影響,非常具有國際性。當具有國際特色的知識產權制度遇到更具有本土特色的繼承制度,會怎么樣呢?本文就要討論一下作品(一般指的是文藝作品、電影作品、計算機軟件、設計圖紙等)著作權的繼承問題。
首先,我們看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本條是關于遺產的范圍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到第六項的規定與其他幾項的規定的不同之處。第六項多了一個“財產權利”。往往在不同之處,我們能發現更加本質的東西。
在分析之前要明晰定義,以便于讀者和作者在一個層面上理解問題。我們要分析的第一個定義是遺產。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但是,這樣的定義還不足以讓我們認識遺產的本質。我們提取這句話的主干就是“遺產是財產”。財產又是什么呢?財產在民法上就是財產權。當我們在說“這 套房子是劉翔的”時,法律的解讀就是“這套房子的產權人是劉翔”。也就是說,劉翔取得的不是這套房子,而是這套房子的所有權。雖然在《繼承法》第三條列了遺產的范圍中除了第六項外,其他的都是直接寫得財產權的客體,但是這里的遺產范圍應該是可以存在于這些財產權客體之上的各種財產權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以及合同利益等各種權益。第六項中提到的“財產權利”,才是繼承的對象,即各種物權、債權、知識產權、股權等等。
在《著作權法》中,著作權被認為由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等兩內容組成(在《專利法》中也有專利完成人有署名的權利,但是這個權利跟著作權中的人身權還不同,而是一種附隨的權利,不是獨立的權利)。著作人身權認為性質上屬于人身權而不是財產權。人身權依附于人的生命的存續,當一個人的生命完結之時,人身權自然也就沒有了。《繼承法》只是規定了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繼承,人身權哪里去了?消失了嗎?沒有。證據是如果有人侵犯了作者的人身權依然屬于違法的行為,依然有人有權提起訴訟,依然要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梢,在《著作權法》中人身權依然固執的存在著。這不能不說是一個很矛盾的規定。只要人身權存在,權利就不能整體轉移。所以,《繼承法》中只好規定了在著作權和專利權中財產權部分轉移的規定。
這種制度設計使得著作權在繼承時有了不同于其他權利繼承的特殊之處。
1、 同樣是絕對權,不動產物權的繼承需要變更登記,著作權繼承不能變更登記,而且也沒有交付。因為繼承人不是著作權人,署名權屬于著作人身權的內容。不動產物 權變動要登記的原因是不動產變動設計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因為作為不動產人們不能拿在手上表明自己的所有權身份,只能把權利證書拿到手上來表明自己的權 利。所以,發生變動時需要在權利證書作必要的變更。而作品更易于被不特定的人接觸和修改,確定權利的歸屬也是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著作權 在產生時不用登記不代表變動時不需要登記。
2、 在繼承完畢之后,物權的所有權人是繼承人。而著作權的所有權人成為了兩個人,一個是著作人身權的所有權人,即作者;一個是著作財產權的所有權人,即繼承 人。也就是在一個著作權上出現了兩個權利人,而且還有一個是已經失去了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權利資格的人。這不能不說是一個比較滑稽的地方。
3、在物權等其他的財產繼承之后,繼承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做必要的處理。比如,根據自己的需要修改、變動,比如,改變房子的布局,重新進行裝修;將機器中的發動機取出,安裝到其他的機器上等。但是,繼承人卻不能任意修 改繼承的作品。比如,繼承人不能把一篇文章中的某個段落刪除,也不能將幾篇文章重新組合。因為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修改權和保持作品完整權屬于著作人 身權,繼承人繼承的只是財產權。
綜上,著作權的繼承不同于其他財產權利的繼承,因為著作權畢竟是知識產權,不同于物權等其他的財產權利,更重要的的我國著作權制度安排使得著作權有更多的特殊性,在遇到繼承法律制度的時候凸顯了出來。
【想看更多互聯網新聞和深度報道請關注樂購網官方微信。(微信號:樂購網)】
推薦閱讀
馬先生正在“茶幾”上玩彈琴游戲 對比茶幾上方放的iPad,用這個屏來玩3D游戲,過足癮 “32英寸液晶屏,配備安卓4.1,6G存儲,雙核1.8G處理器,1G內存……”沒錯,你看到的這些配置系數,不是手機,不是平板電腦,而是>>>詳細閱讀
本文標題:作品著作權的繼承
地址:http://www.brh9h.cn/a/guandian/yejie/20130418/2657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