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洋縣4月24日在漢中市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了對網民“老虎廟”博文及視頻資料《人大代表和公安局長勾結一起倒賣民女》的調查結果:黃有杰反映,兩個女兒被洋縣的鎮人大代表、公安局長等人拐賣、轉賣、強奸等問題嚴重與事實不符。她們均自愿嫁到洋縣,而且目前生活幸福。黃有杰想帶兩個女兒回內蒙古不成,向女兒要錢未能滿足,便虛構事實并通過網絡傳播,希望以此達到目的。洋縣有關負責人表示,將依法追究發布不實網文者及相關網站的法律責任。(《京華時報》 4月27日)
盡管網民對洋縣的新聞發布會所談到的事實有所質疑,不過,我們姑且相信洋縣官方所說屬實,而《人大代表和公安局長勾結一起倒賣民女》博文的確失實。但我依然對于洋縣有關負責人作出“將依法追究發布不實網文者及相關網站的法律責任”的表態感到不解與不安。
因為,即使《人大代表和公安局長勾結一起倒賣民女》博文誹謗了鎮人大代表、公安局長和黃有杰的兩個女兒,那也不過是公民個人之間的事情,與“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無關。因此,這是一個自訴案件,應當由當事人提起刑事自訴或者民事訴訟,而不是由公權力機關運用刑事手段解決。在新聞發布會上,有權作出“ 依法追究發布不實網文者及相關網站的法律責任”的不是洋縣有關負責人,而是這些代表、局長等案件當事人。
洋縣有關負責人的表態還讓我不安,就在于近來媒體頻頻曝光公權力機關濫用權力,動用刑事手段來解決“誹謗”問題。如河南靈寶的“王帥誹謗案”、內蒙古鄂爾多斯市的“吳保全誹謗案”,我希望,洋縣有關方面引以為戒。
另外,鎮人大代表、公安局長可以向黃有杰、網文發布者及相關網站提起刑事自訴或者民事訴訟,但由于他們是行使公共權力的公職人員,屬于“公眾人物”,所以在審判時,應考慮“實際惡意”原則的世界通例——即鎮人大代表、公安局長應當證明網文發布者及相關網站明知黃有杰的上訪材料是編造事實而執意刊登,如果不能證明這一點,被告就可以不承擔相應責任;而對于黃有杰,鎮人大代表、公安局長要證明他是“故意捏造事實”而不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否則也不宜判決黃有杰承擔相應的責任。
網絡監督是一把雙刃劍,但在公共權力沒有得到有效制約、腐敗處于高發期的今天,從周久耕等多起事件,我們看到網絡監督的正面意義遠大于負面意義。因此,在法律中必須盡快排除公權力介入“誹謗案”的追訴,確立“公眾人物”概念與“實際惡意”原則,否則,某些官員利用網絡監督會產生負面效應的幌子,將網絡監督封殺殆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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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中青報:博文失實如何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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