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商業規模的侵權行為是版權保護的重點,因為商業規模的復制發行是對權利人的財產權利最嚴重的傷害。相對應的其實是權利人針對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的忍讓,這是平衡社會利益的方式,當然核心的依據是考慮了一個重要的因素:在傳統領域,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的領域都不會造成作品的大量復制和傳播,不會對權利人造成嚴重財產損失。而在網絡領域中,以P2P這種分享軟件為代表的商業模式已經突破了我們的想象,經常打著合理使用的旗號,或者利用技術中立來做抗辯,成為非法傳播作品的溫床;但當我們揭開這些技術面紗時,我們就會發現,新技術的使用常常是網絡領域中新型侵權模式的擋箭牌,比如我們提到的快播的QVOD和百度影音,他們都是利用P2P技術所開發的播放器軟件,但研究他們的整個商業模式你會發現,P2P技術的應用不過是實現低風險、高效率、零成本的手段,已經完全被侵權者用作侵權盜版的工具。
在傳統領域,你會發現作品的盜版和獲利需要的成本和代價很大,法律風險也相對較高,而計算機技術和互聯網技術的應用實現了作品的數字化和傳播的網絡化,對于復制和發行而言(信息網絡傳播)已經實現了零成本和巨大的傳播能力。網絡平臺和技術手段已經將侵權盜版的商業規模以極低的成本和極高速度擴大,像快播和百度影音這樣的播放器所提供的盜版作品數量已經讓我們對商業規模的認識大跌眼鏡,其巨額的利益回報更是讓傳統領域的盜版者們不敢想象。而版權保護工作的重點打擊對象恰恰是商業規模的復制發行活動,因此,越是利用新技術進行的侵權活動造成的損害后果就越嚴重,也就越是需要進行嚴厲打擊。
面對權利人數十億的版權采購成本,面對全社會不尊重版權的惡劣影響,我認為,在網絡領域的版權行政、司法保護工作都應當加大處罰和權利救濟的力度,只有對侵權行為施以可有效抑制侵權沖動的法律責任才能真正警示侵權人,也才能恢復社會公眾對知識產權的尊重。
提到處罰,2013年3月1日國務院修訂了著作權管理條例,其中對侵犯著作權的侵權行為的行政處罰提高了處罰標準。表明國家版權行政管理機關將不斷加大對版權侵權行為的懲處力度。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這個法條的適用,我認為,行政司法機關在對那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侵權行為進行處罰時,應更加細致的調查侵權活動的非法經營數額,并依據非法經營額給予更有警示作用的處罰。
那么,總的來講,互聯網領域的版權保護我認為有兩個新的工作需要關注,首先應當揭開技術的面紗,還原技術以及商業模式的本來面目,不要讓執法者被“技術中立”所欺騙;其次,不論是司法系統還是行政執法系統的執法者,都需要重新認識和評估,在網絡領域,侵權行為的獲益和權利人的損失程度,以及侵權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所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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