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葛了8年,兩年前被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終局裁決書判賠3200萬美元而吃盡苦頭的浙大網新決定實施反擊,掀起它與ALSTOM Technology Ltd(阿爾斯通技術有限公司,下稱“阿爾斯通”)爭戰的第2回合。
浙大網新今日公告,8月9日,杭州市中級法院受理了公司作為原告對阿爾斯通等5方提起的侵權責任訴訟。浙大網新訴訟要求阿爾斯通等5方退還及賠付共計1.9億元左右。
由于此前3200萬美元賠付由浙大網新大股東兜底,本次浙大網新的出擊亦是其大股東對巨額賠付損失風險的一場對沖。
如今的訴訟同兩年前那場耗時長久的仲裁一樣,皆起源于2004年之際浙大網新與阿爾斯通的一項專利技術交易。
2004 年12月8日,浙大網新與阿爾斯通簽訂了脫硫技術許可協議,根據該協議的規定,浙大網新獲許使用阿爾斯通的WFGD技術,并向阿爾斯通支付技術許可費。
浙大網新在今日公告的訴訟起因中表示,在簽署上述許可協議事后,浙大網新發現阿爾斯通等方面隱瞞了阿爾斯通實際并不擁有協議中約定的四項專利,該四項專利實際是由其余4被告分別擁有的重大事實。且在上述四項專利中,兩項無關專利被納入專利許可范圍,另外兩項則被宣告為無效專利。
據訴訟信息披露,其余4被告在瑞典及美國注冊。
據此,浙江網新認為阿爾斯通等5方構成共同侵權,起訴要求阿爾斯通向浙大網新退還因侵權而向浙大網新收取的專利許可費共2925.12萬元,其余4被告分別對上述費用承擔連帶責任;浙大網新同時要求判令阿爾斯通向其賠償其他損失1.6億元,其余4被告分別對上述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這次訴訟之前,是阿爾斯通取得勝算。
2005年,浙大網新與阿爾斯通雙方對2005年技術許可費的數額問題產生爭議。2006年8月,阿爾斯通向國際商會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請。之后,阿爾斯通將案件轉至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并將該賠償額追加至3800萬美元左右。針對阿爾斯通的請求,浙大網新提出了反請求,要求阿爾斯通償付因其違約而給浙大網新造成的損失約400萬美元。
2010年7月,浙大網新收到了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關于利息與費用的終局裁決書,浙大網新應向阿爾斯通合計支付約3200萬美元利息與費用。
浙大網新于2011年11月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通知,法院已收到阿爾斯通提交的《承認與執行申請書》,要求請求裁定承認并執行新加坡仲裁裁決。
浙大網新則表示聘請律師應訴。2012年4月披露的浙大網新2011年年報顯示,截至2012年財務報表批準報出日,杭州市中院尚未就該訴訟及執行做出裁決。
浙大網新對于該3200萬美元賠付有大股東充當擋箭牌。2008年4月,浙大網新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以控股子公司浙江浙大網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權認購浙江海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浙江眾合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的議案,該次資產置換完成后,浙大網新作為眾合機電第一大股東,不再從事機電脫硫相關業務。
也就是為了促成上述資產置換事項,2008 年8月浙江網新控股股東浙江浙大網新集團有限公司、浙江浙大網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與浙大網新簽訂了《關于脫硫業務承接、轉讓的框架協議》,網新集團承諾將承擔浙大網新所承接的脫硫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產生的或有風險及損失。根據上述協議,網新集團將承擔與阿爾斯通仲裁爭議帶來的損失,因此仲裁不會對上市公司造成實際損失。
2010年的仲裁結果對于浙大網新大股東來說是一個十足的壞消息。本次反訴,仍以浙大網新為主體,但同時也是其大股東網新集團的一次出擊,若勝訴即可有一定機會對沖3200萬美元賠付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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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浙大網新訴阿爾斯通索賠1.9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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