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除“非公開募集的基金”外,公募基金股東松綁、從業人員炒股等條款也出現在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中 ]
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之后,全國人大常委會網站于日前掛出了《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下稱“修訂草案”),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將于8月5日截止。之后,修改完善的草案將再次遞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讀”。
早在2011年初,修法小組就曾將前一個版本(下稱“老版本”)的修訂草案下發至各部委、各基金公司等行業相關機構征求意見。值得注意的是,經過一年半左右的修訂之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版本較之前已有了較大的不同。
其中,最引人關注的莫過于,修法小組試圖將私募股權基金寫入法律,納入監管的嘗試或已落空。在此次人大常委會公布的修訂草案中,全文均未出現“私募股權基金”的有關字樣。
不過,非公開募集基金以及基金服務機構等被寫入了修訂草案。
PE納入監管落空
從修訂《基金法》開始,主持以及參與此次修法工作的吳曉靈、朱少平等修法小組成員就在多個場合表達了希望將私募股權基金納入監管的意圖。
但這也是受到阻礙最多的一條。朱少平曾表示,最大的障礙在于此次是對《證券投資基金法》的修訂,并非重新立法,而“證券投資”這四個字,則限制了該法律所涵蓋的基金的種類。
如何既不改變現有法律的名稱,又能實現覆蓋股權基金等各類投資于非公開市場的基金呢?修法小組選擇了折中之道來解決,即對于“證券投資”這四個字重新定義。
在老版本的修訂草案中,總則的第二條重新定義了“證券投資”:“前款所稱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權、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等證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投資品種。”
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最新公布的征求意見稿中,上述重新解釋“證券投資”四個字的文字全部被刪除。
此外,在“非公開募集的基金”一節中,老版本修訂草案中七十五條之一規定,“通過非公開募集基金,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股權、股票、債券等證券及其衍生品投資,使用本章規定”,該條內容也在此次公布的修訂草案中被刪除。
在此次修訂草案的第一百零七條中,將非公募基金的投資范圍定為“包括買賣或持有股票、債券,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這意味著,修法小組希望將私募股權基金等納入監管的意圖已落空。
業內人士稱,該意圖落空的背后,是各部委間關于私募股權投資監管權的博弈。目前私募股權基金實際上處于無人監管的情況,只需在發改委備案。而在《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證監會是該法律認定的主要監管機構。納入該法律意味著私募股權基金將改為向證監會或者基金業協會進行備案。
一些細節或隱含了將私募股權基金納入監管范疇的阻力來自何處。今年年初,基金法修訂小組成員、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在參加一個論壇時曾表示,基金法草案已初步起草完畢,已經以人大常委會名義征求國務院意見,在本次會議上,他重申了將私募股權基金納入監管的意圖。但是,基金法草案初審,吳曉靈在作修訂草案說明時,這一內容已經不再被提及。
私募合規后可從事公募業務
不過,盡管修訂草案中未出現涵蓋投資非公開市場的股權類私募基金,但“非公開募集”這一形式還是被寫入了修訂草案。
在修訂草案中,第四章“基金的運作方式和組織形式”、第十章“非公開募集的基金”、第十一章“基金服務機構”以及第十二章“基金業協會”均為新加入的章節。
老版本修訂草案增加了基金的三種組織形式,分別是“契約型”、“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這一內容曾被業界廣泛熱議。但此次人大公布的修訂草案中,它們被改為“契約型”、“理事會型”和“無限責任型”,其中前兩者為公募可采取的形式。業內人士表示,從具體的法律規定來看,這一改變更類似于名稱的改變,具體規定大體一致。
而在“非公開募集的基金”一章中,除了規定資金總額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達到一定數量后的私募基金須向證監會注冊或基金業協會備案外,還對私募的合格投資者、托管及合同必備條款等內容予以限制,并且規定在私募基金其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經營期限、管理的基金資產規模等符合規定條件后,可以從事公募業務。
此外,公募基金的股東松綁、從業人員炒股等此前被熱議的條款均體現在此次人大公布的修訂草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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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新基金法”博弈:PE納入監管嘗試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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