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等五部門聯合出臺《關于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
記者5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聯合出臺了《關于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出臺這個文件是“兩高三部”為貫徹中央司法改革方案中關于“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要求,適應新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促進社會穩定和諧,切實維護有犯罪記錄人的合法權益,經過近四年深入、系統的調研、論證并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后,出臺的一項重要改革舉措。
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犯罪記錄制度是近現代國家為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犯罪人員個體利益而設立的一項專門法律制度。
“犯罪記錄制度是現代社會管理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美國、德國等發達國家都已經建立了較為完整的犯罪記錄制度。”這位負責人表示,這個文件中借鑒了國外較為成熟的做法,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了我國犯罪人員犯罪信息的登記主體和登記內容、犯罪人員信息管理方式方法、犯罪人員信息通報和查詢等工作機制以及違反規定處理犯罪人員信息的責任,并結合我國新修訂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出建立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意見提出,為加強對犯罪人員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機關現有網絡和資源,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分別建立有關記錄信息庫,并實現互聯互通,待條件成熟后建立全國統一的犯罪信息庫。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錄入的信息應當包括:犯罪人員的基本情況、檢察機關(自訴人)和審判機關的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確定日期、罪名、所判處刑罰以及刑罰執行情況等。
意見指出,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是一項嶄新的制度。在實踐中,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互相配合,妥善處理好在工作起步以及推進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確保該項工作取得實效,以推動我國犯罪記錄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權威解讀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新華社電(記者 楊維漢)5日,記者就有關問題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
掌握運用犯罪人員信息
推進社會管理創新
問:我國為何要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
答:建立這項制度,對犯罪人員信息進行合理登記和有效管理,既有助于國家充分掌握與運用犯罪人員信息,適時制定和調整公共政策,改進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促進和加強社會管理,也有助于維護有犯罪記錄的人的合法權益。
防止未成年人“一失足成千古恨”
問:為什么要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答:犯罪記錄的存在,必然會對被記錄人的工作、生活和學習產生很多有形的或無形的不利影響,并且容易形成“一朝為賊,終身為賊”的“標簽效應”,進而阻礙被記錄人的改過自新,甚至會使這些人因回歸社會無望而走向社會的對立面。因此,封存或消滅犯罪人員的犯罪記錄已經成為一些發達國家的普遍做法。
我國司法實踐中有關消滅、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試點工作獲得了社會各界的廣泛好評。為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切實幫助失足青少年回歸社會,根據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結合我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實際,建立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意見規定,對于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對違規提供、登記、管理、使用信息規定了罰則
問:犯罪記錄信息事關重大,意見對違規操作如何處罰?
答:為加強對犯罪人員犯罪信息的管理,意見中明確了違反規定處理犯罪人員信息人員的責任。負責提供犯罪人員信息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及時、準確地向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提供有關信息。不按規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虛假、偽造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負責登記和管理犯罪人員信息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登記、妥善管理犯罪人員信息。不按規定登記犯罪人員信息、提供查詢服務,或者泄露犯罪人員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使用犯罪人員信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查詢目的使用有關信息。不按規定使用犯罪人員信息,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推薦閱讀
國家版權局日前宣布2012打擊網絡侵權盜版專項治理“劍網行動”已啟動,并將持續到10月底。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司長于慈柯說,今年將進一步加強對網站的主動監管,同時,將手機媒體等移動互聯網作為重點領域。他表示>>>詳細閱讀
本文標題:全國將建統一犯罪信息庫
地址:http://www.brh9h.cn/a/22/20120706/738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