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一保姆偷雇主手機,被認定價值6萬元,據此量刑引起爭議
記者昨日從鄭州市中級法院獲悉,備受關注的“保姆盜竊手機案”已被鄭州中院二審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鄭州中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對準確認定事實、正確量刑均有重要影響。
保姆偷了部6萬元手機
48歲的張蕓2011年10月來到鄭州蘇先生家做保姆,同年12月2日,張蕓偷了雇主一部翻蓋手機。主人報警后,她傻眼了:“真沒想到那款手機特貴,值6萬多元。”她聲稱自己干了40多天活,不滿主人一直不發工資才偷手機的。
6月27日,鄭州管城區法院審結此案,認定保姆張蕓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一審判刑10年,并處罰金2萬元。據鄭州管城區檢察院檢察官劉雪峰說,張蕓說欠工錢,沒有相關證據證明。即便如她所說蘇先生欠她的工資,那也不影響她的罪名和量刑,因為欠工錢和偷手機是兩個法律概念。
這則新聞被曝光后,在網上引起熱議。多名律師愿意免費為保姆上訴提供法律援助。
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張偉律師稱,他認為判10年量刑過重。首先,這部手機到底值不值6萬多元?如果購買價的確是這么多錢,還要看是什么時候購買的,折舊后值多少錢,而不能按照購買價作為量刑依據。因為盜竊物品的價格和量刑有直接關系。根據本案情況,首先有保姆反映雇主欠薪的背景,而保姆出于討薪無望,拿雇主手機補償的樸素本能,拿走了雇主的手機。而根據保姆的閱歷,她有可能不知道雇主的手機值這么多錢,可參照“天價葡萄案”的判例來判決。
二審裁定重新鑒定機價
管城區法院一審宣判后,張蕓不服,提出上訴。鄭州中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鄭州中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原判,發回管城區法院重新審判。二審刑事裁定書已于7月1日送達被告人張某某。
鄭州中院趙永純副院長說,一審原判在以下方面認定事實不清:(1)被告人對所盜竊的手機價值是否存在重大認識錯誤問題,一審未充分調查、質證;(2)涉案手機的價值鑒定問題,對本案的準確處理起著重要作用,一審對此未充分質證,有必要重新質證;(3)對被告人是否構成自首問題,一審未充分調查質證。以上問題,對準確認定本案事實、正確量刑均有重要影響,依法發回原審法院進一步審理查明。
對原審法院審理本案的主審法官及相關責任人,鄭州中院將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根據調查情況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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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保姆偷手機被判10年案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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