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精化的違規事宜在經過1年多的立案調查之后終于蓋棺定論。證監會對彩虹精化實際控制人沈少玲處以60萬元罰款,并認定其為證券市場禁入者,10年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彩虹精化違規蓋棺定論
彩虹精化周末公告顯示,公司未及時披露深圳綠世界與嘉星國際簽訂總金額共計19.2億元的《產品銷售協議》可能給公司生產經營帶來重大影響;公司2011年2月23日披露的《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董事沈少玲知悉合同變更后,安排黃某某使用“黃某燕”等5個賬戶買賣公司股票。證監會決定,對彩虹精化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并對沈少玲處以60萬元罰款。根據決定書,沈少玲被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將在3至10年內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職務。同時,對陳永弟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對李化春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對郭健、王明章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對劉科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
公告中,彩虹精化公司和沈少玲均表示接受處罰,不提議復議和訴訟,并表示向全體投資者誠懇道歉。
2011年3月2日,彩虹精化披露其子公司彩虹綠世界與四大客戶簽訂總金額達到約20.75億元的巨額訂單。被媒體質疑后,彩虹精化3月8日開始停牌,在2011年4月19日被中國證監會立案稽查,2011年8月4日復牌后連續發生了四個跌停。
律師集結股民索賠
此事一出,有律師集結股民索賠。該吳姓律師表示,彩虹精化主要違規事宜是沒有及時披露重大合同事宜,同時對澄清公告的內容進行了虛假陳述。此次處理結果中沒有提及前期被同時取消的4份重大合同的真實性是否存在問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應當做到準確、完整、真實、及時的義務。任何利用信息披露獲取非法收益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處罰和股民的索賠。
“在2010年12月15日至2011年3月7日之間買入彩虹精化的股票,并在2011年3月7日股市收盤時,仍舊全部或部分持有彩虹精化的股票,存在投資損失的股民就具備申請獲賠的資格。于2011年8月15日后仍舊持有彩虹精化股票的股民,無論彩虹精化的股價是何改變,股民投資人可獲賠償金額都已被鎖定,賠償金額將不會因為今后彩虹精化股價的上漲或是下跌而有所變化。”
該律師表示,目前我國還不能像美國證券集團訴訟那樣,只要登記就可以獲得賠償,股民若不主動委托律師提出訴訟索賠的,就難以獲得賠償。為了進一步方便中小股民的維權訴求,降低股民的維權成本,在股民獲得賠償前,不需支付任何費用給律師,獲得賠償后再支付即可,無賠償就無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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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彩虹精化 實際控制人內幕操縱被罰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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