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時間6月14日早間消息,美國一名聯邦法官在周二晚間作出判決稱,蘋果必須就一項訴訟進行辯護,該公司在這項訴訟中被控允許廣告主秘密追蹤成百上千萬移動設備用戶的活動。但與此同時,這名法官駁回了針對谷歌及其他幾家被告公司的指控。
加利福尼亞州圣何塞的美國地區法官露西·科赫(Lucy Koh)在判決中表示,iPhone、iPad和iPod Touch用戶可繼續按照兩項加利福尼亞州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尋求向蘋果索賠。科赫負責審理這項全國性的訴訟案,本案是由19項訴訟合并而成的。但與此同時,科赫駁回了有關蘋果違反了用戶隱私權規定的指控,同時還根據聯邦法律駁回了有關計算機欺詐、竊聽和記錄披露的指控。
原告、蘋果及蘋果的代表律師均尚未就此置評。這項訴訟案的其他被告還包括移動廣告公司AdMarvel、移動廣告服務提供商Admo、移動應用分析公司Flurry和移動廣告公司Medialets,針對這些被告的訴訟均已被駁回。
這項訴訟是在2011年4月兩名電腦程序員發布一份報告后提起的,兩人在當時展示的研究結果發現,iPhone用戶的活動會通過其手機遭到監控。這份報告激起了一場風暴,監管機構要求蘋果對此作出改變,而后者也已承諾將會這樣做。在蘋果聯合創始人史蒂夫·喬布斯(Steve Jobs)生前,他曾在當時多次接受采訪時否認蘋果曾追蹤用戶活動,同時也否認未來將會追蹤這種活動。
原告在這項訴訟中稱,蘋果設計其移動設備就是為了讓谷歌及其他被告等移動廣告和分析公司在用戶下載免費應用(包括來自于蘋果網站的應用)時收集個人數據。原告指出,蘋果未經用戶授權就追蹤用戶的活動,這與蘋果所宣稱的內容不同,即該公司將會采取措施來保護個人信息不被濫用。
原告稱,被收集的用戶數據包括地址、性別、年齡、移動設備標識符以及特定應用的功能表現等。一些蘋果移動設備的用戶稱,該公司收集了有關他們在給定時刻的確切行蹤等數據。
科赫表示,原告可尋求指控蘋果導致他們為其移動設備支付過高的費用。她表示,這項判決是基于蘋果有關隱私權保護的聲明,以及用戶通過被告提供有限帶寬和存儲空間的行動而進行消費這一事實而作出的。雖然蘋果聲稱,用戶協議應使其免于為此負責,但科赫則指出,在被收集的所有信息是否已獲得用戶許可的問題上存在“某種含糊不清”。
但科赫同時表示,根據加利福尼亞州憲法的規定,這樁訴訟案中的假定侵入行為并非“過分違反社會規范”的行為,甚至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常規的商業行為”。在此以前,科赫已經駁回了原告在2011年9月份發起的較早版本的訴訟,但給予原告以再次嘗試索賠的機會。
科赫今天做出的判決是基于修改后的訴訟而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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