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本身最近成了網絡議論的一個熱點,源于報刊上的一批文章。這里不妨摘錄一下若干文章的題目,如《法治是網絡發展的共識》《別將“法治”誤讀為“管制”》等?梢园l現,這些題目包括內容,大體是針對所謂的網絡亂象,呼吁法律,加強監管。因此,它們冠出的名頭都是“法治”。
網絡,尤其是近年來興起的各種微博,不但是一種新媒體,也是一種自媒體。每一個人都可以成為他自己媒體中的新聞記者,而且可以利用時間差,規避權力對新聞和言論的檢查。比如近來的微博反腐和那些被拉下的貪官,便顯示了網絡監督權力的成效。應該說,它比所有其他媒體更加生氣勃勃,更能發出民間自己的聲音,所謂眾聲喧嘩。當然,網絡作為一個開放的空間,不免魚龍混雜,泥沙俱下,它不是沒有問題;但如果可以作一整體性的評估,因為相對自由,網絡所體現出來的正能量遠大于其負能量。
就其消極面而言,上述文章主張法律介入并非不可以理解;只是這里不能混淆“法律”和“法治”這兩個概念,語義上它們并不對等。整治網絡如果祭出法治的旗幡,顯然是對法治的曲解,同時也顛倒了政治文明中法治一詞本有的含義。
請問:網民發言需要有“法治意識”嗎?或者,法治一詞是用來針對網民或者網絡的嗎?固然網絡世界與法有關,正如人人都與法和法律有關;但無論網絡世界,還是網民都無涉于法治。因為法治不是針對他們的。
法治的意思是依法治國,治國的責任不在民眾而在政府。只是政府治國必須依法,必須受到法的約束。因此法治一詞的所指很明確,它是對政府及其權力提出的要求,與民眾無關,與網絡無關,亦即與權利無關。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有過對法治的表述,我不止一次援引:“法治的意思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動中受到事前規定并宣布的規則的約束!庇恫既R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在“法治”詞條中這樣解釋:“人們提出的一種應當通過國家憲政安排使之得以實現的政治理想……這個概念也意味著某種有時被人們稱之為合法性原則的東西:統治必須依據法律行事!币彩窃谠撛~條中,作者征引19世紀英國法學家戴雪在其《英憲精義》中對法治的論述:“首先,它意味著正常的法律保障有絕對的至高無上或壓倒一切的地位,與專制權力的影響對立,并且排斥專制的存在、特權的存在、乃至政府之自由裁量權的存在!
法治所以排斥專制、特權和政府的任意裁量權,蓋在于后者俱屬于“人治”。法治與人治對舉,區別在于權力是在法之上,還是在法之下。當權力在法之上,它照樣可以有法,亦即它可以為民間造法,自己卻自外于法。這樣的法不是法治,而是內在地反法治。不妨這樣比喻,在權利和權力的兩極中,法治如果是一柄利劍,其劍鋒所指,始終應該指向權力。它本身就是對權力的規約。規約所以必要,恰恰在于保障兩極中的另一方即權利。所以,法治是用來限制權力的,而非限制權利。比如根據法治原則,可以要求官員公開財產,卻不會要求網友公開姓名。至于有文章認為:“對中國而言,以法治加強互聯網監管,已是迫在眉睫!笔獠恢,法治只能用來加強對權力的監管,卻不能用來加強對互聯網的監管。這樣的表述乃是把法治的鋒芒反過來指向權利,因而是法治利劍的太阿倒持。
在中國,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但權力更不能成為法外之地。權力并非不可以為互聯網制定相應的法規,但制定本身必須受到法治的約束。這里不妨看看一位新浪網友對網絡立法的看法:“法治首先是政府守法,政府守法一個很重要內容是不得僭越立法權。而立法,不僅要嚴格依照程序,而且立法內容不得與憲法相矛盾、更不得對抗憲法,憲法確認的公民基本權利,不僅是政府權力止步之處,也是立法權止步之處!比绻麢嗔α⒎ǘx法治,那么,它所制定的法充其量便是先秦法家的法,先秦法家鼓吹“威不兩錯,政不二門,以法治國”(管子)。但,“以法治國”不是“依法治國”,后者是法治,前者反法治,因為法在它那里不過是用來馭民的工具,卻不曾用來限制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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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評論:網絡立法應止于公民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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