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滬深兩大交易所正式發布《關于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與《關于改進和完善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市場期待已久的主板退市制度正式出臺。
“主板退市制度整體上已經往更為嚴格的方向走,目前的改革步伐是恰當的。”6月28日,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所長吳曉求對本報記者表示。
記者發現,兩市退市制度總體框架和主要退市條件基本相同,僅在風險警示和退市后續安排方面存在一定差異。
相對于征求意見稿,正式發布的退市制度主要變化包括:將凈資產指標的退市考量年限由原定2年改為3年;將營業收入指標的退市考量年限由原定4年改為3年;增加因追溯重述導致凈資產為負值、營業收入低于1000萬元的退市風險警示情形;明確B股的股票成交量和成交價格相關指標;明確恢復上市的申請條件。
過于寬松?
“主板退市制度的出臺借鑒了前期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探索。”6月28日,深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
如今,新的主板退市制度方案通過增加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凈利潤指標和30個交易日內完成補充材料的要求,對恢復上市環節中的兩個關鍵問題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
但在部分業內人士看來,正式發布的退市制度似乎顯得過于寬松。
“在征求意見稿基礎上,將凈資產指標的退市考量年限由原定2年改為3年,這一規定基本就變成擺設了,現在新股超募嚴重,上市公司要達到這一標準太難。此外,目前的主板退市制度遺留的垃圾股問題沒有處理。”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稱。
董登新提及的“垃圾股問題沒有處理”,源于新制度的相關規定——新規則發布后,判斷上市公司是否觸及凈資產為負值、營業收入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年度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等退市標準的,不追溯計算以前年度數據,以公司2012年年報數據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年報數據。
也有不同的意見。長城證券研究總監向威達對記者表示,新的主板退市制度基本上跟國際市場接軌,已經比較完善了,目前的退市規定也不算太寬松。
“退市制度并不是一定要讓多少公司退市,而是要通過這一手段減少欺詐上市,提醒投資風險。”向威達如是表示。
差異化設計
滬深兩大交易所主板退市制度的差異性,表現在風險警示和退市后續安排上。
深市主板、中小板通過設置退市風險警示標識*ST的方式進行相關公司的風險警示,而滬市除了通過設置退市風險警示標識*ST的方式外,還利用風險警示板的方式向投資者警示風險。
在退市后續安排方面,深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后可以選擇全國性的場外交易市場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掛牌轉讓。而在此基礎上,滬市公司也可以申請將其股票轉入上交所設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
中小企業板亦存在異于主板的退市制度安排。
按照方案,中小板沿用“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的退市標準,但調整為“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本所三次公開譴責的,其股票直接終止上市”。而該項退市標準不適用于主板上市公司。
此外,“兩者最大的區別,在于創業板明確不支持借殼上市,而主板沒有這么規定。”前述負責人對本報記者表示。
目前主板退市制度在恢復上市標準方面,增加了不存在凈資產為負值、營業收入低于1000萬元、被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等退市指標情形。同時,在持續經營能力、公司治理、規范運作和內控等方面也提出明確要求。
“創業板的公司體量小,退市制度改革步伐可以較快,但主板不能太快,我認為目前這個改革力度是恰當的。”吳曉求說。
此外,有關退市制度中B股的具體指標,也第一次被兩個交易所明確規定。
按深交所新方案的規定,僅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股票,出現最近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于100萬股,或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將終止上市。而對于既發行A股又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如其股票交易量或股票收盤價同時觸及A股和B股上市公司退市標準的,公司股票將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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