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郵政局和財政部準備對快遞企業征收郵政普遍服務基金,其依據為2009年實施的新《郵政法》第十七條。此消息一出,引起快遞業的一片嘩然,由此,筆者希望對普遍服務基金及其征收對象的合法性進行一番法律分析。
關鍵詞
郵政普遍服務基金 合法性 快遞業
正文:
《郵政法》第十七條是這樣規定的:國家設立郵政普遍服務基金。郵政普遍服務基金征收、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由于上述規定的存在,近日,國家郵政局會同財政部擬對民營快遞企業按每件快遞0.5元的標準征收郵政普遍服務基金。一時間,原本利潤微薄且面臨汽油、人工快速上漲的快遞企業一片嘩然,其行業發展前景更顯雪上加霜。
筆者做為一名法律工作者,出于對法律敏銳,發現了這一基金的征收對象明顯存在合法性問題,并且國家郵政局和財政部也錯誤了理解了郵政法中的該項規定:
我國的《立法法》是針對立法活動和立法權限的一部規范“法律”的法律,該法第八條第六項明確規定了:針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必須制定法律。而上述基金的征收對象恰恰僅針對民營快遞企業,顯然,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必須由人大或人大常委會制定了法律形式的規范后,方能對非國有財產進行征收。換言之,僅憑國家郵政局和財政部無權向民營快遞企業征收這一基金。
那么郵政法第十七條到底應該如何理解,或者說國家郵政局和財政部是否對該條規定存在誤讀呢?請讀者往下看:
郵政普遍服務基金其設立的本意是,由于為了讓國民享受到普遍的郵政服務,即使該地區的郵政業務量不足以支持其運營成本,郵政企業仍然要提供該項服務,而郵政企業則因此可能會面臨虧損,在此情況下,設立該基金用于彌補郵政企業的運營虧損以便該郵政普遍服務能持續下去。
但該基金的主要來源應該為財政撥款和財政補貼,所以該條規定授權國家的財政部牽頭就郵政普遍服務基金的征收、使用等事項進行規定。
從立法本意而言,《郵政法》絕不會與《立法法》相沖突,但顯然,國家郵政局和財政部錯誤的理解了《郵政法》的規定,以致于在與《立法法》相抵觸的前提下,貿然向民營快遞企業征收該基金。
綜上而言,快遞業的嘩然本已說明問題的嚴重性,已經向國家繳納了稅款的民營快遞公司本無再向其他企業進行補貼的法定義務,而郵政業在已經壟斷了信件投遞和每年接受國家財政補貼的前提下,再行向其他競爭企業收取補貼更是有如“制度搶劫”,實在與市場經濟和依法治國相差甚遠。另,如果該基金必定向快遞業征收,那么引起的將是快遞業的凋零、從業人員大量失業以及嚴重危害到電商運營的物流基礎,而最終為此費用買單的,只能是消費者。在缺乏合法性基礎的前提下,推行對民營快遞企業征收郵政普遍服務基金,需要“慎思”“慎行”!(文/周賓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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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郵政普遍服務基金無權對民企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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