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3日刊登在美國第185期《聯邦公報》上的《網絡開放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原定于11月20日生效,并正式編入《美國聯邦法規匯編》第47章。但天有不測風云,在《條例》公布僅一周之后的9月30日,美國最大的通信運營商Verizon公司將《條例》連同聯邦通信委員會(FCC)一并告上了聯邦哥倫比亞特區巡回上訴法院,訴稱FCC根本無權出臺此類規章,更無權對互聯網進行監管,要求上訴法庭判決《條例》無效,法院隨即受理了此案。自此,《條例》進入涉訴狀態,正式實施只能暫緩。
其實,這并不是《條例》第一次涉訴。今年年初,在《條例》還未正式對外公布的時候,Verizon等公司就曾因質疑FCC對互聯網的監管權及其在網絡中立議題上的話語權,聯合MetroPCS公司將FCC和《條例》(草案)告上法庭,不過由于當時的《條例》(草案)還未公布,所以無法作為程序法上的訴訟目標,案件只得不了了之。
與前次不同,《條例》現在已經在《聯邦公報》上正式公布,其法律狀態是“生效而未實施”,按照聯邦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可以作為訴訟標的被訴諸法庭。目前,哥倫比亞特區巡回上訴法院已組建司法小組介入調查,一旦查明《條例》在制定過程中存在違法程序,或者其內容確有違法之處,將判決《條例》無效。
《條例》在生效之后、實施之前還能被訴至法庭,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美國網絡中立立法之艱難,利益群體矛盾斗爭之復雜。從不同角度看,至少反映了以下三對矛盾斗爭(爭論):
以互聯網公司、消費者團體為代表的網絡中立支持派,與以運營商、設備提供商為代表的反對派之間的斗爭
支持派陣營主要是美國各大互聯網公司、消費者團體以及一些特殊行業團體,包括谷歌、微軟、雅虎、亞馬遜、美國消費者聯盟、美國圖書館協會等。他們認為,如果不實施網絡中立政策,等于是將網絡掌控權交給了運營商,由運營商來決定在網絡上傳輸什么數據,這將造成“信息領域的種族隔離”,導致所謂的“雙重互聯網”,這明顯違背了互聯網公平、自由、開放的原則,將嚴重危害互聯網行業的創新與活力,限制消費者的自由,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反對派陣營主要由美國各大ISP和設備提供商所組成,包括AT&T、Comcast、Verizon等。反對派投入巨資游說國會,他們認為,ISP對網絡實施分級服務,只是希望保留網絡“快速通道”的收費權。而是否推出分級服務,應由市場來決定,政府不應當出手干預。如果實施網絡中立政策,將抑制互聯網的發展,迫使運營商將網絡升級成本轉嫁給消費者,最終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上一頁1 2 下一頁
推薦閱讀
神州泰岳昨日發布公告稱,與中移動關于飛信業務的談判尚未有實質性結果。此外,神州泰岳也正考慮使用超募資金8400萬元,與多家公司共同出資設立北京神州泰岳良品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進軍餐飲電子商務領域。 【IT商業新>>>詳細閱讀
本文標題:美國網絡中立立法艱難 上演最后博弈
地址:http://www.brh9h.cn/a/01/20121229/1030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