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聯通涉嫌寬帶壟斷”案在兩家企業提交中止調查申請后又起“波瀾”。昨日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官方網站已經“悄然”對其此前的承諾整改聲明做了改動。即在“認真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后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表述,同時把“價格管理不到位,價格差異較大”改為“由于競爭和管理原因導致價格差異較大”。
很明顯,中國電信此次更改整改聲明,目的至少有三個,一是想把反壟斷調查引向其內部的行業條規,同時給行業主管單位一個交代,表示遵守了行業法規,“無需整改”;二是向反壟斷調查部門發出一個暗示:我按行業規定執行,企業沒有錯。即使有錯,也是國家體制的原因,暗地里用行業條規對抗《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阻礙、擾亂有關部門對其反壟斷調查,以期影響、改變監督方向乃至定性、處理結果。三是混淆視聽,博得社會輿論同情和支持,向有關部門施壓,盡最大可能降低被處理程度。
毋庸置疑,嚴格遵守行業規定,是有關企業、部門所必須遵循的基本要求,本身無可厚非。但有個前提是,有關企業、部門所遵循的行業規定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換句話說,就是有關行規、條例的規定不能與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更不能作為有關企業、部門違法和逃避法律制裁的擋箭牌。
在我國,法律適用的規定上有一個原則,就是下位法必須遵循上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的規定相沖突。在我國,憲法是母法,其后依次為法律、法規、規章(條例),然后才是具體的文件、通知等。具體到此次國家發改委對兩大電信巨頭的反壟斷調查以及此次中國電信的“隱性解釋”,很清楚,《反壟斷法》、《價格法》等是對全國所有關于經濟(價格)行為的約束,屬于綜合層面的“上位法”,而《電信條例》以及其內部的有關通知、規定顯然只是一個行業規定和操作規范,與價格法、反壟斷法相比,顯然是“下位法”,是規范與被規范的關系。
也就是說,當價格法、反壟斷法與電信行規相沖突時,首先要遵循價格法、反壟斷法的規定,然后再談電信條規。而事實是,中國電信等兩大運營商給鐵通等競爭對手的直連價格“有超過了100萬1G”的收費現象,違反了工信部有關收費最高限價的規定,屬于超標準收費,但同時對ISP商的批發價卻有選擇性,即對其競爭對手給予高價,涉嫌價格歧視。而這正是價格法、反壟斷法的規制范圍,有關部門發起對其反壟斷調查,合理合法。
而輿論似乎也不買電信聯通的賬。近日在鳳凰網組織的關于中國電信聯通涉嫌壟斷案的調查中,截至12月9日14點,調查頁面顯示,對電信聯通提出的整改方案不滿的接近75%,認為發改委不應終止調查的接近76%。民意可見一斑,而且有網友認為他們的整改方案就是避重就輕,詰問為什么不一次性降,而要在5年內降。提五年降價是拖延戰術!
所以,此次中國電信更改整改聲明,雖然意在申明其嚴格遵守電信條規。但稍有常識的一眼便可看出,這是一種混淆視聽和狡辯的論調。而關于是否“價格管理不到位,造成價格差異較大”還是“由于競爭和管理原因導致價格差異較大”,都是其內部問題,與其是否涉嫌價格壟斷沒有必然聯系,不影響對其是否違法的定性。也就是說,對中國電信的反壟斷調查,該咋調查就咋調查,該咋定性就咋定性,該咋處理就咋處理,其“隱性解釋”最多可以看做是對內的一個“交代”,對執法部門來說,可以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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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評論:電信改整改聲明無礙反壟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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