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中超財富投資集團簡述物權法中擔保物權知識點---《物權法》通過后,許多人都在問:中國中超財富投資集團簡述物權法中擔保物權知識點《擔保法》是不是被廢除了?結果當然是沒有,《物權法》第178條明確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如此明明白白的承認《擔保法》繼續有效。
《物權法》的內容雖然龐雜,吸收了《民法通則》、《擔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許多法律的內容,但是都沒有完全吸收,《物權法》并不能替代它所不完全吸收的任何一部法律,所以其他法律安然無恙,可以和《物權法》同時有效,只是在涉及對同一事項的不同規定時,以《物權法》的規定為準。這樣以來,法律的適用不是更簡單,而是更復雜了,遇到一個問題時,既要查找特殊法律的規定,也要查找《物權法》的規定。鑒于《擔保法》及其解釋已經足夠復雜,再加上《物權法》,解決問題時的找法工作無疑會很繁重。這樣,就需要對《物權法》擔保物權編與《擔保法》及其解釋的關系作一番梳理。
《物權法》不能取代《擔保法》的根本原因在于《擔保法》并不僅僅是擔保物權法,還有擔保債權法,如保證、定金,而且保證和定金在《擔保法》中占有很大的分量,如果廢除了《擔保法》,這些重要的法律規范就無處安身了。所以,《物權法》通過后,《擔保法》中債權擔保的部分是不會受到絲毫影響的。需要討論的只是《物權法》擔保物權編與《擔保法》擔保物權部分的關系。
就《物權法》和《擔保法》相關的部分來說,二者的關系可以分為三種:吸收、補充、修改。
吸收。對比《物權法》和《擔保法》的條文,可以發現大部分法條大同小異,許多法條還是原封照搬,有時把原來的一個法條拆成兩個法條,有時又把原來的幾個法條合成一個法條,當然具體條文的先后順序也有調整,并非一一對應。值得注意的是,在《擔保法》里面,條文較多的“抵押權”部分被分成五節,眉目清楚,而在《物權法》中,“抵押權”部分只有兩節,“一般抵押權”部分的內容就顯得雜亂,不過整體的結構倒是更平衡了。
吸收。對比《物權法》和《擔保法》的條文,可以發現大部分法條大同小異,許多法條還是原封照搬,有時把原來的一個法條拆成兩個法條,有時又把原來的幾個法條合成一個法條,當然具體條文的先后順序也有調整,并非一一對應。值得注意的是,在《擔保法》里面,條文較多的“抵押權”部分被分成五節,眉目清楚,而在《物權法》中,“抵押權”部分只有兩節,“一般抵押權”部分的內容就顯得雜亂,不過整體的結構倒是更平衡了。
補充。就制度創新而言,有些法條的內容是《物權法》獨有的。最突出的莫過于《物權法》引入了動產浮動抵押制度,第181條、第189條、第196條對動產浮動抵押的概念、設立以及抵押財產的確定等方面做出規定。另外一個創新之處在于肯定了最高額質押制度,第122條規定,最高額質押可以參照最高額抵押的規定。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額抵押部分增加了很多新的內容,第194條就抵押權順位問題作了專門規定。
中國中超財富投資集團簡述物權法中擔保物權知識點----因為《擔保法》擔保物權部分的大多數內容都被《物權法》擔保物權編吸收了,還有一些地方被修改了,個別地方被廢除了,整體說來,《擔保法》擔保物權部分已經沒有適用的價值,大家看《物權法》擔保物權編就可以了。至于《擔保法解釋》的相關部分,有些內容同樣被《物權法》吸收了,有些內容隨著《擔保法》的被改變而失去價值,個別地方又直接被《物權法》改變了。考慮到《物權法》的相關內容還是比較原則、簡單,《擔保法解釋》的一些規定在不違反《物權法》制度框架的前提下可以繼續適用。中國中超財富投資集團簡述物權法中擔保物權知識點--這樣,可以把《擔保法解釋》看成是對《物權法》的某種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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