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判決第一項,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73342元,由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負擔72592元,山東潤海風電發展有限公司負擔7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23052元,由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二?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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