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如此,業內人士認為,此事在業內的影響極其惡劣,對復星創投的聲譽不可能沒有影響。
“你能想到的二級市場公募基金里可能出現的‘老鼠倉’在PE行業都會有。”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郭衛鋒說,行業發展初期,創始人或核心高管作用凸顯,而為了適應激烈競爭快速投資決策的需要,出現陳水清這類事件是必然結果。“尤其是在內控不嚴、激勵機制不到位的機構,基金管理人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一些個人利益的行為并不少,而其損害的則是LP的利益。”
“按照GP與LP按2:8的比例來分享企業上市的超額收益來看,LP的收益還是很可觀的,如果能夠找到好項目,讓GP‘喝點兒湯’也能夠理解。”某基金投資總監對記者稱,比如如果基金以每股10元的價格進去,GP個人以9.8元的價格提前投一點,這是非常正常的,LP對此一般也會“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但如果是“爛項目”,則是在幫著企業騙投資。后者是詐騙行為,跟前一種性質完全不同。
某券商直投人士認為,陳水清案凸顯的其實是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風險。GP既然拿了LP的管理費和一部分超額收益,就要全心為LP服務。但如果GP違背誠信原則,左手去投一些并不那么“優秀”的項目(對項目優秀程度的判斷本身極為主觀),右手收取項目方給予的“回扣”,這相當于把LP的利益輸送至其個人。
從目前來看,不同的PE機構對于基金管理人或其他GP個人的跟投政策不盡相同。一些機構從風險共擔和員工激勵的角度,允許或強制GP高管以自有資金進行跟投;一些機構則認為跟投機制會導致基金管理團隊與投資人之間形成利益沖突而禁止跟投。
上述券商直投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那些強制跟投的機構更容易發生“制度故障”:“因為很多時候基金管理人是沒有錢的,因此更有壓力和動力去收受被投企業給的錢,因此更容易出問題。”
而除了陳水清的“老鼠倉”技法,本報記者調查發現,有些GP還與被投企業存在另一種形式的“共謀”:在投之前約定好,如投出去1個億,企業老板用其中的一定金額去認購該GP的下一只基金,LP對此則蒙在鼓里。GP這么做的動力是可以收“雙層管理費”,同時也間接幫助被投企業老板“玩PE”的沖動,但損害的卻恰恰是LP的利益。
LP“參政”種種
“老鼠倉”和被虛夸業績背后,則是多、小、散、傻的各類LP蜂擁至PE行業的局面。清科研究中心今年4月數據,截至今年一季度,中國創業投資暨私募股權市場LP數量5497家,本土LP數量超過市場八成。
矛盾的是,盡管本土LP占據了數量上的優勢,但實際上本土LP并無任何質量上的優勢,上述統計顯示,不足兩成的外資LP可投資本量超過6000億美元,為本土LP的4.23倍。
LP自身的諸多短板,也為GP相互不信任埋下了伏筆。
上海基母投資創始人石育斌對本報記者表示,在合伙協議上,國內的GP還會忽略“關鍵人條款”,LP在投資一個GP團隊時,會約定如果核心人出現離職,基金應進行清算,甚至對LP進行賠償,但現在很多基金都對此主動回避,比如去年PE界所發生的某PE合伙人“私奔”事件,便是違背這個條款。
石育斌透露,按照行業管理,在基金設立時,一般約定GP要出5%的份額,國內甚至會到10%~20%,但事實上,GP的錢是否到位卻無人監管,LP對此也不知道。
“GP的錢應該與LP的錢同時到位,但GP卻遲遲不出資,有時等管理費賺到手了,才拿出錢出資,這相當于空手套白狼。”石育斌說。
而在一些合伙協議條款上,缺乏經驗的LP也極易忽略。比如,LP有權要求基金專注特定領域,在投資策略上LP可對單個企業投資數額或比例設定限制要求,此外,LP可對GP關鍵人員工作時間精力投入作出要求等等。
PE業內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資深律師對本報記者介紹,高道德水準的GP團隊會主動規定這些條款,但在國內很多時候因為LP的經驗不足而被選擇性忽略。
以多只基金并行導致不同LP之間存在利益沖突問題為例,當好項目出現時,“照顧”哪只基金的利益?時常GP會用誘人的擬投項目把LP的錢吸引進來,合伙協議簽完之后LP卻被告知“那幾個項目已經被我們另外的兩只基金投完了”。LP于是向GP提出抗議,GP則用“項目庫更新太快”來做解釋。
“在LP與GP的利益博弈中,LP出的是資金,GP利用其管理技術進行資源的分配。在雙方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GP往往居于更強勢的地位。”上述律師說。
GP遍地開花、參差不齊,LP對GP不能充分信任,這種情況所導致的最直接后果就是LP親自參政,甚至LP已經逐漸“GP化”。
黃嵩對本報記者表示,從國外主流的情況來看,GP在募資時并不需要告訴LP項目是什么,只是在每年一次或每半年一次的LP大會上,GP向LP就目前的投資情況進行匯報。
“國外的投資決策委員會也都是在基金管理公司層面成立,成員也是GP的合伙人。但是在國內,投委會都是在基金的層面,成員也主要是LP的代表。”黃嵩說。
據本報記者了解,目前國內多數PE都喜歡把項目投或不投的最終決策權交給LP,LP也樂于派人到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副總裁、財務總監、投委會成員等要職。這種局面的產生,一方面是因為LP本身不愿放權——親自參政更有安全感;另一方面也剛好被GP用來推卸投資決策失敗的責任。
上述律師則認為,LP一旦參與管理,也意味著LP的身份發生變化,對基金的債務從承擔有限責任到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現在大部分參與管理的LP卻對此處于‘無知者無畏’的狀態。
在黃嵩看來,PE行業的第一機制是信譽機制:在成熟市場,基金管理人如果投資失敗或出現丑聞,他多年的信譽就毀了。但國內PE行業卻還未完全建立起這樣的信譽機制,絕大多數基金還沒有完整退出;而且目前國內存在相當一部分基金管理人是抱著一種“蹭”的心態,“即使失敗了也無所謂,至少還有管理費可以賺。”這也是LP信任危機的重要原因。
今年2月26日,劉明康在第四屆全球PE北京論壇發言稱,LP的投資人,不要因為自己有錢,就走到GP領域里面去插手插人,這種現象帶來的長期效果不好,反而會造成GP效率更低。決策量會因此變得很繁瑣,使得質量適得其反,還會在某些領域造成灰色溫床。
推薦閱讀
兩年多的時間、近一千個日子逝去,對創業板很多上市公司而言,當初的承諾早已化作一陣云煙。 6月9日,立思辰(300010.SZ)201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通過了關于全資子公司吸收合并暨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的議>>>詳細閱讀
本文標題:PE信任危機:出資人“參政”焦慮癥
地址:http://www.brh9h.cn/a/04/20120614/67924.html